在法律事务的处理环节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尤其是合同纠纷类案件,常面临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证据困境。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的蒋淑娜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自201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独特的方法,接下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中,张三出借13万元给李四,借款到期后李四拒不还本付息。张三委托蒋淑娜律师起诉维权。诉讼中,李四抗辩款项由案外人王五实际使用,还提交承诺书、证人证言试图免责。这就出现了言词证据矛盾的问题,李四的抗辩与实际借款事实之间存在冲突。蒋淑娜律师紧扣资金直接转入李四个人账户的关键事实,依据合同相对性规则答辩。她指出李四与第三方的资金纠葛不能对抗本案借贷债务,对方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这里,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一“边缘证据”成为构建核心事实的关键。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借贷关系,判决李四全额偿还13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帮助委托人全额回款,顺利挫败被告转嫁债务的诉讼企图。
另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张X持有第三方大额生效债权,与XX针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00万元对价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该公司,款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署后,XX针纺公司仅支付200万元转让款,剩余700万元款项逾期拒不支付。张X委托蒋淑娜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针纺公司支付剩余700万转让款、合同约定200万违约赔偿金,同时主张李X、王X作为公司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全额支持诉讼请求,但XX针纺公司及李X、王X不服上诉,主张无需承担200万违约金、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书证方面存在对违约责任认定的争议。蒋淑娜律师深挖股权结构与股东身份关系,抓住二被告股东系夫妻的关键事实,援引公司法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裁判规则,突破有限责任壁垒,顺利追加两名自然人股东为连带债务人。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继续履约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的抗辩意见,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答辩,厘清继续履行与违约责任并行主张的法律依据。这里,股东身份关系、法律条文等成为梳理“边缘证据”的关键。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仅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最终判令XX针纺公司支付700万本金,并按LPR1.95倍计付逾期利息,李X、王X继续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蒋淑娜律师通过对“边缘证据”的梳理,在这两起案件中成功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她在证据审查上的专业能力和独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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