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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款交付未履约,律师助力成功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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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9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8100678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0247372
代表案例:3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依托北京盈科律所事务所拥有全国92家分所的全国大所优势进行团队化作业,团队中有专人负责刑事案件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和起诉、公司股权设计、民事案件的诉讼和执行等,可以最大限度全方位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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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XX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购车款”,结合款项交付事实,足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及案外人返还购车款。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的专业付出。
购车款交付未履约,律师助力成功追款

2014年8月,WXX在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交付购车款11万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款项性质为“购车款”,然而公司始终未交付车辆,经多次催告仍无法履约。此后WXX于2019年委托杨威律师提起诉讼。

杨威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毕业于辽宁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历,功底扎实、法理素养深厚,还持有基金及证券行业从业资格,具备复合型专业资质。接案后,杨律师初步判断案件核心在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诉讼时效以及股东连带责任等问题。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难点。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有收款收据,但公司抗辩称仅为“钱款交接”,否认合同关系。杨律师深入调查,结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指出公司盖章确认的收款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明了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

庭审中,争议焦点众多。公司提出未签订书面合同、诉讼时效已过、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案外人已还款等抗辩。杨律师精准应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且因未约定交付及返还期限,诉讼时效应自首主张权利时起算,反驳了诉讼时效抗辩。对于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64条,指出股东L先生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扭转局面。最终,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及案外人共同返还购车款11万元;二审因WXX自认案外人已支付部分款项用于抵扣购车款,法院调整返还金额为8万元。杨威律师在这起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及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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