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赵治国律师开启了法律工作之旅,最初在企业担任公司法务。在这个岗位上,他主要负责审核合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等工作。然而,随着对法律业务的深入了解和自身职业追求的提升,他意识到自己更渴望在更广阔的法律舞台上发挥作用。于是,他毅然决定转型成为一名专职律师,投身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领域。
这次职业转折让赵治国律师形成了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他始终秉持着“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原则,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在一次债权转让案件中,充分体现了赵治国律师的执业理念。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某合同,约定出租器材,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之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了36,000元后,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核实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确保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接着,他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根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扣除已付款后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同时,他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赵治国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赵治国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也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事后,当事人对赵治国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称赞他专业、负责,为自己挽回了经济损失。赵治国律师通过这次案件,再次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在争议解决领域展现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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