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珍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8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610920091179742。她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当地相关案件5000余件,其中工伤案件占比约60%。邝珍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拥有专业团队,办事高效、认真负责,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曾因事故身体高度残疾获得赔偿金,被告杨某某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偿还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律师费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利息的计算和律师费的承担存在法律适用争议。邝珍律师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她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邝珍律师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中的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利息的计算,从2019年12月14日起,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因借条中有约定,且律所已履行代理职责,该费用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邝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法院提供了参考,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决,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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