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天津津南区的一名普通市民,平日里做点小生意。2013年,经朋友介绍,他结识了杜先生。当时杜先生称自己资金紧张,向刘先生借款5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魏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当天,杜先生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了5万元现金。在之后的几年里,刘先生多次找杜先生催要借款,但杜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
到了2021年,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首次向法院起诉,却发现担保人“魏X”实际姓名为魏X,无奈之下只能撤诉。随后,刘先生于2021年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杜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魏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杜先生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魏先生则辩称借条已过十年“失效”,还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字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这让刘先生陷入了困境,借款时间久远、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担保人否认签字,这些问题都让案件变得复杂棘手,刘先生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钱打水漂。
就在刘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张书雯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张律师仔细研究了刘先生的案件后,指出借条和收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只要整理好形成完整证据链,就有胜诉的可能。刘先生听了张律师的分析,觉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
在代理过程中,张书雯律师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素养。作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有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指导刘先生整理并提交借条、收条等关键书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借贷事实。同时,她准确计算逾期利息,分别适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标准分段主张,最大限度维护了刘先生的利益。对于担保责任问题,张律师作出了准确的法律预判,在起诉前就向刘先生充分释明了担保人因保证期间已过可能免责的风险,管理了当事人的预期。在首次起诉发现主体名称问题后,张律师及时让刘先生撤诉调整,避免了程序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杜先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杜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判决杜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LPR分段计算)。关于担保人魏先生的责任问题,因刘先生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魏先生主张权利,至起诉时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故魏先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15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82元由杜先生负担。刘先生成功追回了近十年的旧债,对张书雯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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