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有发生。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就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却面临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这类执行难题,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领域处理过不少。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王彦栋律师所在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立即展开行动。本科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的他,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之后,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如实出资的义务,若存在虚假出资等情况,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也应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彦栋律师精准引用这些法律规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其他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梳理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于面临类似执行困境的债权人来说,要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利用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尽早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债权的实现并不因被执行人表面无财产而终止,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方法,就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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