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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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现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多起刑事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量刑,民商事、工程、工伤、医疗类案件均取得良好维权结果,成功破解大量执行难、取证难问题。
在业务能力方面,王顺友律师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多个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他熟稔当地司法流程与裁判规则,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从轻量刑的结果。在合同纠纷领域,他能够精准把握合同条款,梳理复杂案件证据链,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处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在经济纠纷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领域,他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工程合同审查、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等。在执行异议领域,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损害领域,他能够深入分析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为患者争取合理的赔偿。在婚姻家事领域,他秉持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劳动工伤领域,他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问题。
接下来复盘一起王顺友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是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是某银行分行,第三人是某铝塑公司,王顺友律师作为原告的承办律师参与此案。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作为承兑行予以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案外出票人与第三人存在业务款项超付情形,第三人将案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退回出票人,再经集团内部统一调配,案涉汇票流转至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使用,原告已通过集团内部财务调整足额支付票据对价。然而,因原告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票据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案涉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原告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原告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银行向其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自2021年10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同时要求被告银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银行的抗辩理由是无法核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不能确认原告合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利益返还仅限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第三人则确认曾收到出票人开具的案涉汇票,因业务超付已将汇票退回出票人,主张与原告无真实交易往来,对后续票据流转及权利归属不知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背书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原告票据民事权利;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如何认定;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顺友律师制定了如下办案策略与庭审代理思路。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原告的全过程,证明原告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突破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再次,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要点在于,银行承兑汇票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背书连续,即便存在签章位置、背书日期未记载等形式瑕疵,若持票人合法支付对价、票据流转真实,仍可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银行不得以持票人无法提供基础交易合同、流水为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持票人自身原因超期丧失票据权利的,无权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利息,但有权主张起诉之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承兑银行无合法依据占有票据利益的,需全额返还票据本金并承担对应诉讼费用。此案件为企业处理疑难票据纠纷提供了完整解决方案,企业在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务必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票据超期失权;若已发生超期无法兑付情形,无需直接放弃权益,可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依法追回票据本金及合理资金占用利息。
从王顺友律师的办案数据和执业履历来看,他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累计办理100+件案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多起刑事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量刑,民商事等各类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维权结果。他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与商务调解,还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等常态化法律服务。他日常深耕法律实务研究,撰写多篇专业法律文章,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分享实务经验。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