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原告茹XX在嘉兴市XX银行营业网点的自动柜员机,将18万余元转入被告许XX的账户。事后,原告称因疏忽大意汇错款,要求被告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若败诉,原告将损失这笔款项,财产权益受损。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于2012年开始在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被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
案件审理初期,原告提交《支付凭证》证明汇款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沈沁梅律师具有法学本科学历,专业知识扎实。在此阶段,她指导被告提交《收条》证明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被告之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之子陪同原告及案外人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这些证据为后续主张该款项是货款而非不当得利奠定基础。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调取其向派出所报案的资料,被告申请调取汇款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沈沁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分析视频内容。视频显示原告汇款后将《业务凭条》交给案外人陈XX,陈XX又交给被告之子许XX。沈沁梅律师结合该视频及案外人陈XX与被告存在交易且结欠货款的关系,向法庭阐述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XX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
在法院审查证据阶段,沈沁梅律师对证据进行精准梳理和分析。她指出原告虽称酒醉输错收款人账户,但所谓正确收款人帐号与被告帐号差异大,且视频中不能体现原告酒醉情形。通过对证据和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为被告进行有力辩护。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沈沁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多件,尤其在买卖合同等领域经验丰富。她还作为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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