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性)以被告装饰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请求确认2019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翁鹏威律师。该律师针对原告上诉理由展开全面抗辩。首先,律师逐页研读《聘用合同》,发现原告入职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且签订合同时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其次,律师查阅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最后,结合案件事实,律师指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下的权利救济,案涉双方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形成完整支撑。翁鹏威律师承办劳动案件超200件,有深厚实务积淀。他认为,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意见是关键证据,后续将构建劳动纠纷证据审查知识工具,助力此类案件的精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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