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证据清单上,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等细节被一一罗列。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接案第1天,于彩霞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和现有证据,发现原告主张房主C承担30%责任的诉求存在不合理之处。于彩霞开始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类似案例,咨询行业专家。接案第3天,于彩霞确定了以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来降低房主责任的策略。她通过走访现场、询问证人,获取了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关键证据。
庭审前,于彩霞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庭审中,于彩霞提出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虽存在选任过错,但责任应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她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结案后,于彩霞在笔记本上记录下这次案件的经验,特别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重收集原告自身过错的证据,以及合理运用鉴定程序排除不当诉请。此后,在处理其他涉及责任划分的案件时,于彩霞都会先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更精准地为当事人降低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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