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在20XX年X月XX日19时40分左右,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当时被告王X驾驶苏X×××××号轿车,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XX北路与嵩XX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陆X发生碰撞,陆X受伤,车辆等财物也损坏了。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陆X受伤后,经扬州XX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双侧额叶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种伤情。2019年X月X日,陆X被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0XX年X月X日,又被扬州市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发生后,陆X面临着身体上的伤痛和经济上的压力。接到起诉书时,他整夜睡不着,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未来的生活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介入此案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她多次会见陆X,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陆X的诉求。在阅卷过程中,她仔细研究了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代理词等,为陆X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该车挂靠于XX公司,属于个人自用车却以XX公司名义投保,属于单位用车,因个人自用车与单位用车保险费率不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黄蓉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的辩称与法无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黄蓉律师也据理力争。比如在医疗费方面,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但黄蓉律师指出其未提供相关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2240.9元。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九级伤残有异议,但黄蓉律师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陆X赢得了这场官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陆X各项损失268266.5元,其中原告返还被告王X垫付款17629.6元(己扣除其承担受理费),原告陆X实得250636.9元。陆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没想到最终能获得这样的结果,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蓉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研究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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