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郑州,张丽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能力。她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民商事案件。
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24年3月6日,张XX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公司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其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里,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借款二百万元,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与刘XX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被告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履行,如不按约定履行,需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这四起案件中,张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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