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陆某、潘某某都是做不动产交易中介的。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从银行贷了30万转给陆某,让他借给客户,陆某转手就把钱转给了案外人。当时陆某觉得自己就是个中间人,帮着转下钱,这事儿问题不大。
谁能想到,2月29日,潘某某给周某某打了张借条,说借了27万,还承诺每月还2到5万。之后潘某某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可后来周某某把潘某某和陆某都告上了法庭。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借款合同主体,陆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还钱。陆某松了口气,以为事儿就这么结了。
没想到,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说借款是和陆某一起商量用于业务经营的,陆某深度参与了业务洽谈和资金交付,应该是共同债务人,而且他自己已经还了15万(比一审认定的多2万),剩下的债务该陆某来还。陆某慌了,自己明明就是个中间人,怎么突然成了共同债务人?他自己尝试和潘某某沟通,可根本没用,心里越来越焦虑,开始自我怀疑是不是哪里没处理好。
后来,陆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万雪律师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只写了他自己是借款人,而且他在出具借条时没让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周某某催讨时他也没提陆某是共同借款人的事儿,这很不符合常理。
围绕这个细节,万雪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她指导陆某翻出微信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陆某只是中间人,一直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没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同时,万雪律师强调陆某庭后参与调解只是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不能作为判决他承担债务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潘某某坚持认为陆某是共同债务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则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进行反驳。她指出,潘某某未在借条上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主张共同借款人身份,不符合正常逻辑。对于陆某参与调解一事,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这是为解决纠纷的妥协,不能认定陆某认可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驳回了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陆某原本极度紧张,听到判决结果后,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借钱打借条时,明确借款人很重要,避免日后纠纷。第二,聊天记录等证据要保存好,关键时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和立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涉及债务纠纷时,借条等关键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很重要,一旦有争议,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在这个案子里,万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借条形式要件”和“无共同借款合意”这些被忽略的点,成功帮陆某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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