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苏省宿迁市某县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禽苗养殖协议解除与注销公司股东连带清偿认定纠纷案件。原告XX满心期待通过与原某禽业公司签订鸡苗买卖及配套养殖协议,开启自己的养殖事业。他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鸡苗款合计38400元,其中37400元付至公司指定收款人,另1000元为代收尾款,甚至还自愿放弃了2000元加温设备费用主张。
然而,事情并未如原告所期望的那样发展。该公司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导致鸡苗在长途运输中受凉,大批量死亡。双方随后协商更换鹅苗补苗,但原公司仅同意补发少量鹅苗,且不再配套饲料、技术服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更糟糕的是,案涉禽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后由唯一股东XX通过简易程序注销。这一系列的变故让原告陷入了绝望,自己投入的资金可能打了水漂,而公司注销后,似乎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在这困境之时,原告找到了周芙蓉律师。周芙蓉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二年,执业证号为13213201411972529,是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她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十余年一线法律实务经验,是兼具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与专职执业律师资质的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执业十二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婚姻、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侵权类纠纷、刑事案子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周芙蓉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她提交了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市场鹅苗价格参考等证据,逐一举证。曾经在法院专职调解工作的经历让她知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她指出,一是供货方私自更改运输方式造成鸡苗大面积死亡,后续提出的补苗数量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且不再履行饲料、技术指导等核心合同义务;二是案涉企业为一人独资,股东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无未了债务,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则坚持已协商完成补苗约定,双方围绕合同是否根本违约、股东是否担责、应退款金额开展了激烈的举证辩论。周芙蓉律师始终保持严谨专业的办案态度,情理法相融地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案涉买卖养殖协议于庭审当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38400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原禽业公司未按合同足额补苗,且拒绝履行配套饲料、技术指导等主要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养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一人独资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实,依法需要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加温设备款项诉求,剩余38400元均为鸡苗相关支出,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周芙蓉律师始终秉持“诚信执业,仗义执言,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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