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平台认购了某定向融资计划产品130万元,约定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产品到期后,发行人却拒不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张先生多次催讨,多家机构却相互推诿责任,这让他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张先生跨省委托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的吴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担保公司、承销机构、挂牌机构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吴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金融理财维权等民商事争议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庭审时多名被告未到庭,仅部分机构抗辩与己无关、不承担责任。吴磊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关键证据,完整构建证据链条,重点论述原告与发行人之间名为理财、实为借贷,被告到期未兑付构成根本违约;担保公司应对本金及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销、挂牌、管理机构无合同责任及过错,不担责;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担保合法有效,判令发行人立即支付本金130万元、期内利息6.5万元、逾期利息507801.64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担保人对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张先生的事刚解决,比这更复杂的情况又出现了。某供应链公司的小股东张XX被起诉,要求对公司66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来,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认为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应认定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张XX作为小股东,突然被卷入巨额诉讼,一旦被判连带,将面临直接偿付66万的巨大风险。于是,他委托吴磊律师应诉。吴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指出张XX仅为登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其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均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原告无证据证明张XX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主体是公司,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亦与股东无关。并且,吴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清晰说明张XX仅为职务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张XX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对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磊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着一个养老院的案子。一位老人因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入住养老院,接受日常照护服务。期间护理员为治疗褥疮使用烤灯照射时,老人不慎翻身导致局部二度烫伤,养老院及时送医并承担全部医疗费。出院20天后,老人因突发脑梗死不幸离世。家属认为烫伤与护理不当是导致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要求养老院承担70%主要责任。养老院委托吴磊律师进行抗辩,吴磊律师全面梳理病历、死亡证明、护理记录、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等全部证据,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指出老人死亡原因为脑梗死,与此前烫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人烫伤后治疗恢复良好,与病情恶化无关联;养老院已尽到合理救助与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两家专业鉴定机构均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退回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养老机构具有公益属性,不应被苛以过重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抗辩观点,驳回原告主张的40余万元全部死亡赔偿请求,仅支持烫伤期间护理费1400元,案件诉讼费用几乎全部由原告承担。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金融理财维权、股东责任切割,还是养老机构纠纷处理,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吴磊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选择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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