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环城南XXxx号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之后,该公司与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了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来运作这个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在2012年1月,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土地储备支出审定金额和计提的管理费以及投资回报。然而,到了2012年2月,被告一竞拍取得该项目土地并完成二级开发后,二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XXX.68元及投资回报469XXXX3197.88元,合作保证金3000万元也已被退回。
面对这种情况,原告陷入了困境。一方面,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也辩称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另一方面,诉讼时效的问题让原告的追款之路看起来更加艰难,似乎这笔管理费和投资回报就要打水漂了。
就在原告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了解到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是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尤其擅长各类合同审查与纠纷处理。他在业内声誉颇高,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了解到汤律师的专业背景和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汤思骑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从十年政务法律工作中形成的严谨逻辑与精准把控能力,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节点与法律要点。作为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能力强的律师,他深知在这种复杂的合同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他仔细审查了所有的证据,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我们普通读者提了个醒: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同时,对于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要格外关注,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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