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青岛的一名退养职工,平时喜欢遛狗。2020年9月21日19时许,高先生像往常一样在市北某附近遛自己饲养的两只大德牧犬,且未给犬只拴绳。这时,被害人姜先生路过此处,被突然靠近的德牧犬吓到,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之后二人争吵至铁门内侧,并相互用手指划对方面部。在争执期间,高先生用持有手机的右手戳击姜先生脸部,致其左眼受伤。姜先生报警后,高先生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鉴定,姜先生左眼伤后经医院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眼内容物脱出,术后视力恢复欠佳,眼球逐渐变小萎缩而行眼球摘除伴义眼台植入术、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其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面部皮肤挫伤肿胀,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高先生在与姜先生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高先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先生对此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内心十分焦虑和绝望,他深知这四年半的刑期对自己和家庭意味着什么。
高先生四处打听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朱建波律师。朱建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是该所合伙人,同时也是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高先生决定委托朱建波律师为自己辩护,是因为朱律师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态度让他看到了希望。
朱建波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所有证据和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高先生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否认故意伤害姜先生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高先生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作为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朱律师凭借专业委员会积累的资源和经验,为高先生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积极促成高先生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在二审期间,让高先生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姜先生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朱律师还积极与XX区司法局沟通,最终XX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高先生适用社区矫正。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对高先生在原判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鉴于XX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高先生适用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对高先生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建波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遇到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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