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和公司内部纠纷时有发生,给企业和股东带来诸多困扰。下面就介绍两起由唐雪榕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前夫恶意竞争,公司维权成功
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众多客户,在行业内有了一定影响力。然而,被告郑XX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X某的前夫,虽不是公司股东,却十分熟悉公司核心商业信息。2021年1月,郑XX注册成立名称与原告公司高度近似的广州某电子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多有重合。此后,他利用名称近似和对客户资源的了解,散布误导信息,还使用已挂失公章阻碍货款支付、诋毁公司信誉,导致原告公司业务严重受挫,被迫变更名称和地址。
唐雪榕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她有着医学本科与法律硕士的复合专业背景,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各类案件,这样的履历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商业纠纷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她精准锁定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事实,指出郑XX主观攀附恶意明显,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且造成了实际混淆后果。
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但唐雪榕律师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反驳。她依托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法律与商业双重维度切入,清晰论证原告公司核心字号的市场价值,有力证明被告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唐雪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近似字号并赔偿损失。
公司纠纷上诉案:股东诉求被驳回,原判维持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陈XX及原审第三人惠X某市花某某雨某某隐民宿服务有限公司的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成立后,张XX与曾XX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进行增资扩股,曾XX分多次向陈XX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380万元作为投资款。后来双方因经营产生矛盾,曾XX一审诉请解除协议、清算财产、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请求,曾XX不服上诉。
唐雪榕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她凭借多年处理公司经营与合同事务领域案件的经验,确定了核心代理方向。她指出案涉380万元是曾XX对公司的投资款,起诉主体不适格;《股东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曾XX主张解除协议无依据;其诉求返还投资款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陈XX系代公司收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惠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XX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唐雪榕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两起案件中,唐雪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构建坚实证据链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股东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她作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立本”的原则,用专业能力为客户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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