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印务公司与向女士、王XX返还财产纠纷案(二审)中,原告某印务公司称被告以“借款利息”为由,单方扣除了5000元货款。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曾波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0210825490)接受原告委托后,面对被告“扣除的是借款利息”与“代公司扣税”的双重抗辩,进行有力反击。他主张双方债务已清结,被告无权私自扣划货款。二审时,曾波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公司扣税说明”与一审自相矛盾且不合常理,坚持要求被告个人承担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向女士需返还货款及利息、邮寄费。
同样在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康XX、任XX与被告刘XX继承纠纷案中,原告认为任XX名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其遗嘱处分侵犯了自身权益,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分割财产。曾波律师代理被告刘XX后,面对原告提出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复杂事实,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辩论。他主张原告康XX已被他人收养,与生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任XX虽被抚养,但对房产贡献不足。曾波律师通过提交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构建证据链,力证遗嘱合法性与有效性。法院最终判决任XX的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刘XX享有讼争房屋77%的份额。
还有某通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一审判决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上诉人不服上诉。曾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针对上诉人“定金不成立”“损失计算不合理”等理由逐条反驳。他表示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且已实际支付,通过详实证据证明损失客观合理,重点论证上诉人违约事实。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撤销双倍返还定金判决,但支持被上诉人误工损失,上诉人赔偿9364元。
曾波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成功办理民商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在这些复杂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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