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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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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8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迟延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63人 执业5年
律所: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11034570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78671100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有服务大型国企的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经营、合同事务以及交通事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民事案件的能力,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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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另一方主张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法院终审判决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何去何从?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效力与价款结算问题一直是法律争议的焦点。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新的参考。

本案原告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通过被告山东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严重分歧。梁X、杨X主张应按照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而被告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的迟延蕾律师,作为黄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迟延蕾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在一审中,梁X、杨X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认定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结算,判决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然而,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有着丰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的迟延蕾律师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了重点审查。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故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

在核实已付款后,法院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工程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X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175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及项目费用1,046,222.82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LPR计息)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重要性。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作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迟延蕾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为客户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也进一步彰显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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