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侯马经济开发区的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孟X看到公司银行账户里3000万元资金被冻结的通知时,心中满是绝望。原本公司的资金流转就颇为紧张,这笔钱对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而冻结的起因是侯马法院依法冻结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后,担保公司转入了3000万元,某银行兴仁XX却以“保证金质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让山西XX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困境,公司的发展似乎被按下了暂停键。
在这关键时刻,山西XX公司找到了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的江倩倩律师。江倩倩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401201911112264,她是山西晨特律所合伙人律师。她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经济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信息网络合同(海外代购、网络购物)纠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案件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江倩倩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难点。银行以“保证金质押”提出执行异议,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认定。凭借承办过400余件经济领域案件的经验,她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法院冻结合法;案涉3000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江倩倩律师始终坚持核心主张。她认真了解案情、梳理细节,根据当事人举证起草法律文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推进、反馈与沟通。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曾经担任国内知名担保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让她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得心应手,她还提交了法庭可参考的类案裁判,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
最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的判项;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300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判决理由为冻结后存入资金不产生质押效力,法院冻结合法有效,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质押相关规定。
江倩倩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她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山西XX公司成功保住了3000万元的冻结资金,帮助企业摆脱了困境,也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