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麻城地区的法律界里,项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她是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武汉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毕业,深耕湖北黄冈麻城地区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领域。
2024年3月,被告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是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3张银行卡及1部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从银行柜台取现人民币41万元。涉案资金中包括吴X被网络诈骗资金151200元、张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苏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3月21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项婷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苏某,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苏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同时,项婷经律师梳理本案后,苏某及其家属尽快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争取缓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庭审中,项婷律师提出苏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从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另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苏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某从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项婷律师同意并配合。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7日当庭宣判,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最终,法院采纳了项婷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裁定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四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苏某对裁定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除了这起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项婷律师在民商事争议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
在2021年10月,被告朱某由于居住的房屋需要重新建设,将建房工程中的木工工程交由原告万某承包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关木工工作。2023年3月31日,双方经过测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住房建房木工款,总面积85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元,合计42500元,已预付10000元,下欠32500元,欠条上有被告签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原告遂于2025年8月22日诉至法院。
项婷律师接受原告万某委托后,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整理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曾用名,还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原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是、原告已完成施工、双方已结算以及被告尚欠32500元的事实。
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为32500元,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项婷律师在起诉时即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该程序,一审终审,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项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查,对欠条等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下欠劳务费325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裁定被告朱某于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万某支付劳务费欠款32500元;法律事务诉讼费306.25元由被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在金融借款合同争议方面,项婷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2015年11月,被告熊某、张某与原告XX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金额28万元,期限36个月,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即逾期年利率14.58%,并以两被告名下位于麻城市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发放贷款28万元。截至2025年7月21日,两被告累计偿还本金23万元、利息148060.24元,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50元及罚息11337.3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追索剩余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并主张抵押权。
项婷律师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展期协议、还款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还款情况及时变更诉请,起诉后,被告又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项婷律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本金从10万元调整为5万元,确保诉请金额与实际欠款一致,避免虚增。同时,论证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依据,借款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项婷律师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50%罚息”条款,主张逾期年利率按期内利率9.72%加收50%即14.58%计算,法院予以支持。此外,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登记,项婷律师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支持。最终,法院缺席裁定被告熊某、张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事务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
项婷律师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凭借从己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信赖与业界的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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