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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常规路径与另辟蹊径的实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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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4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恒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711367948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805827101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刑民交叉等复杂综合性案件,尤为专精于人身损害类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医疗损害等)、保险(火灾)类型案、刑民交叉(以刑助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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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恒妮律师擅长民商事、刑民交叉案件,在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有独特能力。

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是国内少有的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律师。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她常常走出与常规不同的路径。以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中,当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离婚协议及售房行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时,被告方多会从协议的合法性、售房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抗辩,试图证明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往往较难完全反驳原告的主张。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王恒妮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原告应XX对被告胡XX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胡XX与被告戚某某离婚后,戚某某出售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王恒妮律师作为被告戚某某的代理人,核心策略是证明售房款并非被戚某某无偿占有,而是全部用于清偿与房屋相关的优先债务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售房款的去向清晰呈现。

按照常规路径,被告可能难以完全推翻原告“恶意转移财产”的指控,法院可能会部分支持原告的诉求,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售房款或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进行调整。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优先于原告债权,售房款在清偿优先债务后所剩无几,剩余款项用于偿还经证实的其他债务,戚某某的行为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亦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两被告的行为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判决驳回原告应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常规结果相比,王恒妮律师通过独特的策略和充分的证据,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完胜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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