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围绕核心要件作无罪辩护,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获缓刑

围绕核心要件作无罪辩护,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获缓刑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3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更多>
导读:20XX年,在山西忻州,当事人是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王XX。核心痛点是,当事人被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重刑。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构建核心辩护观点,庭审中系统阐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当事人被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四年,真是庆幸!
围绕核心要件作无罪辩护,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获缓刑

当事人作为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这两家公司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时当事人特别焦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当事人心里想着,这要是被认定有罪,那可就完了。当事人也尝试和公诉机关解释,说当事人是为了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而且相关税款都已经补缴了,没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可他们根本不相信当事人,当事人感觉自己特别无助。当事人错误地以为,只要当事人解释清楚,他们就能理解,可现实却给了当事人沉重的打击。

在朋友的推荐下,当事人找到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一下,吕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5年了,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争议问题,还有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以及企业、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胜诉率也挺高的。面谈的时候,吕律师认真听当事人讲完事情经过,然后坚定地说:当事人会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证据和法律,为你争取最大的权益。”他那自信的眼神和专业的态度,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

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展开了工作。他全面梳理本案的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当事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当事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还有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在这个过程中,吕律师特别细心,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

接着,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当事人是为了补进项”才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当事人所在的受票方也已经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当事人还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地阐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本案的证据,一个一个地进行论证,说得头头是道。当事人坐在旁边,听着吕律师的辩护,心里越来越有底。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

公诉机关一开始指控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这个罪名,当事人可能面临很重的刑罚。当事人自己的预期是,如果能减轻一些刑罚就谢天谢地了。可没想到,吕泽宇律师帮当事人把重罪辩成了轻罪,还争取到了缓刑,真的超出了当事人的想象。吕泽宇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当事人真的特别感激他。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