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某某招摇撞骗案中,一个不起眼却决定胜负的证据细节是,收取出场费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销售白酒部分除一笔8万余元外,其他若干事实的证据也不充分。
侦查机关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国办秘书某局局长,多次以该身份赴多地参加活动并收取专家费、参与饭局,并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白酒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本案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后续审查起诉中极可能变更涉嫌罪名为诈骗罪,而按照《起诉意见书》载明的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自己确实有冒充身份获利的行为,就只能接受重判结果。然而,北京浩略律所的杨娜娜律师接手此案后,以细节发现者的身份介入。杨娜娜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2411787318,她秉持“坚守正义、勇气与良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杨娜娜律师详细梳理指控的收取出场费与销售白酒非法获利100余万两部分犯罪事实。对于收取出场费部分,她发现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行为构成犯罪事实;对于销售白酒部分,除了一笔8万余元外,其他若干事实的证据存在漏洞。
在固定证据方面,杨娜娜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要求他们进一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她还收集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补全了证据链条。在说服法庭方面,杨娜娜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指出指控证据存在的问题。她强调,按照证据规则,不能仅凭现有证据就认定黄某某的全部犯罪金额。
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杨娜娜律师的辩护意见,涉嫌罪名不变,犯罪金额认定为8.4万元,并给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然而,法院审理阶段,法官认为该案社会影响大、获利数额多,检察院量刑意见偏轻。杨娜娜律师积极同法官沟通,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未体现的部分案件事实属于被告人坦白,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法律意见,并积极促使被告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谅解。最终促成量刑建议未予调整,法院以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杨娜娜律师执业2年,执业至今累计参与案件50余件,在诈骗类等刑事案件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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