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备受关注。今天要讲述的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就是一起极具典型性的案例。
郗某从他人处购入一批显卡并加价销售,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高达47万余元。案件到了检察院后,罗宇律师介入。他通过细致阅卷,敏锐地发现指控郗某“明知”是假货的证据链存在严重断裂。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郗某在进货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商品为假冒。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在进货时不注重审查供货商的合法资质,仅仅关注价格。就像郗某,如果他在进货时能仔细审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或许就能避免陷入这样的法律困境。这种行为的隐患在于,一旦所进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很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二,部分人在销售商品时,没有保留正规的进货渠道凭证。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进货来源合法,从而增加了自己的法律风险。
罗宇律师,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事法律专业,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现担任贵州国昊君珩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他执业年限较长,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深耕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还办理过十余起涉黑、涉恶案件。他在处理案件时,善于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要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针对郗某的案件,罗宇律师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申请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其作用。罗宇律师熟练运用这一程序,迫使公安机关暴露证据短板。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警方依然无法补强关键证据。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全部证据后,完全采纳了罗宇律师的意见,认定郗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郗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结果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无罪,彻底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风险。
罗宇律师秉持着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权益的办案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没有盲目地进行诉讼,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合理运用法律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相信专业律师的能力,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对“主观明知”要求较高的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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