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以房产抵押借款。
质权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则是以可出质的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运输等合同中。
二、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何作用
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作用显著:
保障债权实现: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降低违约风险,增强债权安全性。
促进资金融通:
为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提供保障,使他们更愿意放贷,鼓励资金流向生产、经营等领域,推动经济发展。
发挥物的效用: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设立担保物权,在不转移或暂时转移占有情况下,物仍可被利用,既担保债务履行,又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维护交易安全:
稳定交易秩序,增强交易当事人信心,减少交易顾虑,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开展。
三、担保物权在物权编中如何保障债权人权益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在物权编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债权人权益:
一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降低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二是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保障债权有替代性的保障;三是追及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有权追及担保财产的占有而行使权利,使债权人权益不受财产流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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