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中,原告陆XX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提交了一些自认为能证明被告龚XX出轨的证据,引用《民法典》中关于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法律条文。被告龚XX面临的初始困境是,社会普遍对出轨行为持负面态度,原告提出的出轨指控会让法官心理上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且被告一时难以拿出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未出轨以及夫妻感情仍。
施贝贝律师的抗辩策略十分清晰。答辩中,她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庭审中,她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并解释了双方分居是因为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她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离婚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
庭审中的关键交锋发生对原告出轨证据的质证环节。原告出示了一些模糊的照片和聊天记录作为被告出轨的证据。施贝贝律师质证时指出,这些照片无法明确显示被告与他人存不正当关系,聊天记录也不能排除是正常的社交交流,不能达到证明被告出轨的证明标准。这一质证有力地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不准离婚。
从该案及其他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证明标准,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其达不到法定要求;二是强调积极因素,如婚姻案件中强调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债务案件中强调自身主张的合理性;三是有效应对对方的诉求和证据,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进行反驳,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削弱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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