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的XX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该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之后,当事人找到了从2014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相关初步证据。
程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当南京XX公司出具《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后,仔细研究这份审计报告。他从公司的财务记录、生产流程等多方面进行调查,从公司内部的采购单据、发货记录等资料中获取证据。该证据揭示了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不同的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责任认定的条款,程豪律师明确了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在这个阶段,程豪律师还提出了根据各被告人实际情况进行区别量刑的方案。
在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程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虽然被告单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和作用不同。对于孙XX、孙XX等领取固定工资的生产人员,其主观上更多是受公司安排进行生产,并非主导犯罪行为。同时,程豪律师还强调了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等情节。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检察院在审查时充分考虑了程豪律师提出的意见。
最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XX等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和主观恶性进行区别量刑的司法原则,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强调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再者,对于此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如何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责任和量刑。最后,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深入调查和有效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越来越受到关注,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对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各被告人责任的合理划分。在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各被告人的作用、主观故意等因素。对于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会严格区分各被告人的责任,避免一刀切的量刑。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如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严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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