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一家原本是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他们怀着对新生活的憧憬,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并搬入居住。2006年,他们将户籍迁入桥头村。然而,2018年该村十一组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后,周XX一家却被排除在领取征地补偿费范围之外。那一刻,周XX一家陷入了绝望,他们多年来在这个村子辛勤生活,却在利益分配时被无情忽视,他们不明白为何自己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应得的权益,这一矛盾让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这样的案子,黎芳律师执业7年来已经办过300多件。
黎芳律师,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4大领域。她曾帮农民工全额追回欠薪、助当事人在离婚案中争取房产与抚养权,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在接手周XX一家的案件后,黎芳律师凭借300多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周XX一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XX一家在村里居住、生产、生活的相关证据,以及他们参与村里选举等能够证明其成员资格的材料。曾经在处理各类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表面的户籍迁入时间,而在是否与村集体形成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二审过程中,桥头村委会提交了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仔细分析该证据,指出其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她为周XX一家提交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周XX一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因素,认定他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桥头村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得以维持。
黎芳律师表示:“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才能真正为当事人守住权益底线。”她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让周XX一家在这场纷争中获得了公正的裁决,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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