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告是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当诉讼代理人;被告是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负责人为李XX,委托了该局工作人员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还有第三人包括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杨某某、崔XX等十名自然人,各第三人均委托了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参与诉讼。
原告西安XX公司是长兴XX的登记产权人,该大厦是原告和案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后来部分房屋卖给了本案多名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没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2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成了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是征收实施单位。在没和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2023年4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长兴XX。原告不服这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被告辩称自己不是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主体不适格,还说涉案拆除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第三人则根据自身和涉案房屋的权属关联、实施行为等情况做了相应陈述。
原告当时的处境很糟糕,自己名下的大厦被拆,还面临被告称主体不适格、拆除合法等抗辩,而且第三人也有各自的诉求和说法,这官司看起来胜算渺茫,原告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超律师所在的团队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前后多次会见原告,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会见次数达到了5次。卷宗共12本,约1500页,律师们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们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多份文书,还申请调取了与征收相关的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份数达到了8份。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律师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为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这一核心逻辑切中了案件要害,明确了被告的主体责任。同时,律师还注意到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处理征收拆迁类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以及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代理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认可了律师所阐述的观点。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XX区XXXXX街XXXXXXX中原告西安XX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糟糕处境,原本担心官司打不赢,现在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定,明确了被告的主体责任和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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