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石家庄市XX院。原告提交的201X年12月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纳截图显示缴费单位亦为石家庄市XX院……故本院采信原告所主张的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为劳动者维权的不懈努力。
王菲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6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劳动争议类占比约65%。在韩某与石家庄市XX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菲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接案后,王菲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入职时间的认定。用人单位主张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201X年X月1X日为入职时间,而韩某主张是201X年12月。王菲律师意识到,准确认定入职时间是计算工龄、争取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的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诸多难点。韩某能够提供的证据有限,且用人单位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王菲律师没有退缩,她深入挖掘,找到了护士执业证、录音及201X年12月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截图等关键证据。护士执业证上的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以及医保缴纳截图上的缴费单位,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韩某在201X年12月就已入职。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入职时间和工资差额上。用人单位坚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才是入职时间,且认为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王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用人单位的主张前后矛盾,且未对韩某的实际入职时间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对于工资差额问题,王菲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应履行“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约定,不能以扣除绩效为由拖欠工资。
在这个具体环节,王菲律师扭转了局面。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王菲律师的观点,认定韩某的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及工资差额。
王菲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韩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劳动者维权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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