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原告荣X是个个人投资者,被告是上海XX公司(简称“XXX司”)。荣X因为信任XXX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了该公司股票,并且一直持有到揭露日。后来发现,XXX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这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荣X因此产生了投资损失,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418.32元。
被告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原告的投资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没啥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不大,所以不同意赔偿。这可把荣X愁坏了,自己的钱打了水漂,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先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这可不是件轻松的事儿,得把每一笔交易都弄清楚。然后,他依据之前同类案件的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没闲着,他积极和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就为了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里的交易记录和损失核定结果都没意见。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过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2022年度,他荣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得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来裁判。被告XXX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得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是417.49元,再加上佣金、印花税等,总损失就是418.32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XXX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荣X投资损失418.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被告负担。
一开始,荣X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全额获赔,还让被告承担了诉讼费。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并且积极和各方沟通,确保损失计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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