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年还未实行二胎计划之前,第一胎是女娃,第二胎还是女娃,那么还可以再生吗?
[律师回复] 在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育政策要遵循各地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地区对于生育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能否再生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政策来确定,下面为你分情况介绍:
不可以再生的情形
如果当地政策仅允许生育两个孩子,在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再生育属于超生。
以当时普遍适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版)》为例,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大多数省份当时严格执行“一孩半”政策、“双独二孩”政策等,在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生育第三个子女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可以再生的情形
部分地区存在一些特殊规定,符合以下情况有可能允许再生育:
少数民族聚居地 :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省份对于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例如广西,依据2014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后,还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
其他特殊情形 : 一些地区针对再婚家庭、子女残疾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再生育政策。比如《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本)》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