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
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
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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