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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1.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1)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
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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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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