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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成立条件

时间:2025.02.2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要想成立,其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其次,转让的债权还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这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
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
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最后,债权转让还需要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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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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