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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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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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