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押权和
留置权的主要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依双方
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
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四)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定
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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