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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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批准监外执行:1.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服刑的;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然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适用于特定法定条件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执行期间风险可控。这些情况旨在保障个人特殊权益并确保社会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可申请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2.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构成社会危害者。但可能危害社会或有自伤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建议,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