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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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隐名股东是为了避开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相关文件中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显名股东则是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记录,但未实际投入资金的股东。显名股东具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能行使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则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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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间确实可实施股权质押措施,然而必须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特定程序规范进行操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可转让的股权方能被作为质押标的物交付使用。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利的设定需依法进行登记,而当质权实现或解除时同样亦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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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创办公司,分配股份应基于双方出资、贡献及协商。如需转让股份,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股东不支持但愿以相同价格购买,法院可分割财产。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新股东。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决议或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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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标的仅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公司资产。股东在未经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处置其股权。公司资产属全体股东共有,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股东亦不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