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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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通常有这些形式:编造公司或伪装成信誉法人签合同;伪造、变造票据等虚假凭证作担保;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先签小合同引对方续签;收了钱就跑,躲起来;用其他手段骗钱。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嫌疑人明知自己的集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简单地根据损失结果或者被告人的供述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多种形式,如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交易;通过虚构信息骗领信用卡;使用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未经许可盗刷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透支,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人群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集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常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假投资项目等手段诱导投资,然后携款潜逃或私自挪用资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