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邢波,刑事专业主任律师,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山东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济南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邢波律师兼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邢波律师经历: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9年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开始专攻刑事辩护,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盈科济南律所刑事部,2023年4月获聘盈科山东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6月获聘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邢波律师十多年专精刑事案件,目前仍继续深耕刑事领域。 邢波律师办案优势: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多,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是在无罪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短刑、刑事申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以上领域均有成功案例。十多年间,参与指导刑事案件近千件,亲办案例数百件,效果较好的有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申诉改判无罪的公职人员案件,有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判处死刑后上诉改判死缓的死刑案件,其他缓刑和短刑案件比较多。 邢波律师办案风格:第一,专业知识扎实,刑事经验丰富,能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做人诚信厚道,做事勤勉尽责,急当事人之所急,能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理。 凭借高效率的服务过程和高质量的办案效果,邢波律师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满意和好评,也在刑事法律圈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案件,全力争取最佳效果。 邢波律师个人网站(重点推荐):www.xingbo999.com 二、邢波律师的刑事案件业务范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银行骗贷、银行卡、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金融犯罪案件 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等经营领域案件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纪委监委调查案件 计算机、网络、涉赌犯罪案件 D品、杀人、伤害、强奸、盗窃等传统自然犯罪 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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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犯罪,但是因为意外的因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虽然没有既遂,但是潜在的危险仍然存在。对于犯罪未遂的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参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着手犯罪之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就是未遂,法院可以根据这个情况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即使没成功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没得到财物,但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因为意外没能得逞,也得受法律制裁。因为未遂的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的敲诈勒索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既遂的敲诈勒索犯一样。

敲诈勒索罪即使未能成功实施,也是犯罪行为。虽然犯罪目的没有完全达到,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实施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未遂犯罪,可以与既遂案件进行比较,并根据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强奸罪共犯中未遂情节能否给予缓刑判决,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多种具体案件情况与被告者的悔过诚意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复杂因素的综合考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倘若相关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同时存在真诚的悔過之意,并经评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以及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那么这类被告人才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抢劫罪切实存在着尚未完全构成的情形——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已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即视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