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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又寻衅滋事怎样量刑

时间:2025.02.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限,又犯寻衅滋事罪的,撤销监外执行,依据犯罪情节对寻衅滋事罪判刑后,将原刑罚与新刑罚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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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限,又犯寻衅滋事罪的,撤销监外执行,依据犯罪情节对寻衅滋事罪判刑后,将原刑罚与新刑罚合并执行。...... 更多>>
刘保忠律师

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保忠律师(电话:18994421055),研究生学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律图网特邀律师,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保忠律师加入律师行业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入职以来,亲手经办了案件数百起,其中亲手经办的案件类别包括:刑事案件、民商事等,其中大部分案件拿到了很好的效果。 就刑事案件而言,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缓行及减刑机会。 对于民商事案件中,在公司的买卖合同、股权纠纷、商业谈判以及尽职调查方面有着相当的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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