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
蒋莹律师 法律硕士 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工委主任 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事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 蒋莹律师办案高效、热心公益,多次参与政协、政府机关、地方妇联主办的法律进课堂、进社区活动。为人耐心、细致、温和,擅长与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沟通,挖掘诉求,为委托人寻求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蒋莹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办理过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开设赌场罪、保险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以及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多种类型的民事合同案件。 本着”刑事精细化辩护,民事先服务后收费”的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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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入食品中,或者是否明知是含有此类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影响范围广泛,被视为严重犯罪。判定标准主要关注被告人的实际行为和主观认知,以确保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罚。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看行为完成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只要开始贩卖了,比如交易完成、毒品交出去、毒资收了,哪怕没完全完成,也可能算既遂。比如,双方商量好了、毒品给对方了、钱也收了,这都算既遂了。

毒品走私犯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买方或进入交易环节且双方有共识。如果没有完成交易,但已经进入交易环节且双方达成共识,通常也会被视为既遂。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行为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即使尚未找到买家,也可能被判为既遂。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明知食品含有这些物质却仍然销售,都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都被视为既遂。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食品安全制度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在法律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遂或未遂主要看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要是犯罪人完成了毒品的销售,且实际将毒品交给了买家,那就构成既遂,不管有没有收到毒资。这个标准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判定准则,有助于解决贩卖毒品罪的司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