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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