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董沛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郑州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曾在多家大型金融机构任职,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行性、和法律风险分析,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和避免风险。常年专注于研究公司经营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公司经营中涉及刑事问题和经济犯罪,有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应对策略,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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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请求司法部门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和变更监护人,此项诉求应依据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同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亦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司法部门确定他们在监护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并根据特别程序来审理此案。倘若需要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对监护关系进行变更,诉讼过程中应对两个议题分别进行审理。

精神病患者致他人死亡的处理措施涉及到精神病人导致他人死亡事件的法律责任及处置措施,应依据精神病人在行为实施时的行为能力状况进行区别对待。关于此类案件的具体处置规则如下:1.若言之精神病人长时间处于持续性的精神疾病状态,那么可以判定该人为永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须对受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触发的罪行情节,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涉案患者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正身处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无法自控其行为,那么法律将不对此次事件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精神疾病患者在非发病期间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则依法可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期;对于情节较为轻微者,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来判断。如果他们在犯罪时无法认知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时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部分丧失认知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有罪,也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从轻处罚。

监护权变更需要向社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并对新监护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