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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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通常情况下,主要的债务偿还责任是由公司本身承担的,其会用全部合法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完成出资义务,那么他们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也可能会面临法律方面的责任。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份份额并不是决定公司承担债务的唯一因素。公司的债务通常由公司的资产来承担,但是法人代表若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代表利用关联交易致使公司资产缩水无法偿债,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滥用职权,法人代表将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它需要用全部资产来清偿债务。清算时要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要是资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股东一般不用被强制追加责任,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出资没完成或没完全履行。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般来说,债务会由公司的资产来全额偿还。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资不足的情况,股东就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违法情况,比如出资未足或者抽逃资金,那么他们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中小股东通常只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其个人资产一般不会涉及偿债。然而,要是某些中小股东滥用权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