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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时间:2025.02.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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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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