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常成(顺德)律师事务所
梁毅娟律师,毕业后七年一直在政府部门工作,对案件流程清晰明确,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刑事等诉讼案件,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及法律素养,累积一定的办案经验。在办理诉讼案件之余,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经营风险控制及维权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梁毅娟律师能够紧贴案件证据本身,深入研究每个案件,从各方面努力为当事人着想,运用法律武器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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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有任何一方家长为其子女购置了车辆且并不明确表示仅向个别一方之子或女作出赠予,则该套车辆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具体来说,假如某位家长亲自为自己的亲子购买车辆并希望这辆车能够同时满足整个家庭的需求,那么在法律层面,此类行为便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

当婚后购买房产且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各自的子女名下时,通常情况被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无偿赠予,因此,此种情形下的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私人所有;然而,如果是在婚姻续存期间,由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归还义务的,那么这些用于偿还贷款的部分资金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资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那么这并非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有一方父母明确声明该处房产仅限于赠与其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那么此房产视为归这位特定配偶所有。反之,倘若并无明显表示仅赠予其中一人,那便可视为对夫妇双方的赠与行为,此时所购房产将被视为共有时予以分配。然而,关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后所购置的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包括房屋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等,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显示其购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收入,那么该物业便应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而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公平分配这些共有的财产问题。

当夫妇购房处于婚姻中期,若房产由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未明确仅为某一方的馈赠,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是父母声明仅资助子女,且有书面协议或公证,那么房产应视为子女个人财产。